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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金融博览》│绫绡何以充炭值

笔者也认为“布”不是铜钱。“布”与“丝”两者正好对应,在这里将“布”解释为铜钱是很勉强的,应该是麻或葛做的衣料。由于“布”具有普遍接受、易于保存和分割等特点,因此很早就成为商品货币,“抱布贸丝”很可能是布用作交换媒介的开始。

秦嬴政统一六国后,秦律明确规定一种被专作通货的布,“布袤八尺,幅广二尺五寸”,“钱十一当一布”(参见《云梦秦简·金布律》第67简)。秦律中不仅规定了布的标准规格,还规定铜钱的比值。秦律中凡说到犯罪或判刑所涉及的钱财时,往往都是11的倍数,应该与“钱十一当一布”的规定有关。

今天将钱称为货币,“货”指财货,包括用来做衣服的丝麻,也包括青铜刀币、龟甲贝壳,及其他商品货币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记载:“洪范八政,一曰食,二曰货。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,货谓布帛可衣,及金刀龟贝,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。”

货币中“币”主要单指布帛。《说文解字》的解释:“币,帛也。”“帛,缯也。”徐灏《段注笺》:“币,本缯帛之名。因车马玉帛同为聘享之礼,故浑言之称币,引中之,货帛亦称币。”无论帛还是缯,都是丝织品的总称,其中又分为绢、缣、素、纨、绫、绡、绸、罗等不同品种。古代文献中的“帛”,包括绢一类的丝织品,及棉麻一类的布,前者用于大额支付,后者用于零星交易。由于丝的价值较高,因此具有普遍接受性。“帛”在元、明以前主要指丝织品,其基本产品就是“绢”。

从汉代开始,历朝统治者在向百姓征收实物税时,谷与帛成为主要内容。不仅如此,官员的俸禄除了钱以外,也常常包括这两样实物。由于铜钱铸造赶不上市场发展,汉代以后,布帛替代铜钱承担部分货币功能。魏晋南北朝时期,货币体系十分混乱,用谷帛作一般等价物就更普遍了,朝廷有时完全用谷帛给百官发俸禄。

谷和帛这两样实物很符合中国“男耕女织”的传统社会。这与西方有很大不同,古代西方的实物货币多用牲畜。马克思在《资本论》中有著名的价值等式“一只绵羊=两把石斧”,为什么是羊?恐非偶然。拉丁语pecunia(金钱)就是从pecus(牲畜)演化而来。英语peculation(侵吞公款),speculation(投机),pecuniary(与金钱有关的),pecunious(有钱的)等,均来自同一词根pecus。印度的货币单位Rupee一词也是从梵文rûpya(牛畜)演化而来。古代汉人是比较单一的农耕民族,古代欧洲人和印度人很多是游牧民族,或半耕半牧,牲畜在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。

唐代商业有了很大发展,朝廷铸钱无法满足需求,因此市场上除了铜钱以外,也使用绢帛、杂货作为交换媒介。官方召令中有绫、罗、绢、布、丝、绵等不同品种。白居易的《琵琶行》中有一句:“五陵年少争缠头,一曲红绡不知数。”“缠头”也称“锦缠头”。《太平御览》八一五引《唐书》:“旧俗,赏歌舞人,以锦彩置之头上,谓之‘缠头’。”后以缠头为赠送歌妓或妓女财物之典。而诗中“红绡”,一方面是实物,另一方面也是货币。

由于“钱”与“帛”在市场交易中经常并用,“钱帛”作为一个固定的词在诗文中时常出现。比如白居易在《渭村退居寄礼部崔侍郎翰林钱舍人诗一百韵》,这样写道:

生计虽勤苦,家资甚渺茫。

尘埃常满甑,钱帛少盈囊。

弟病仍扶杖,妻愁不出房。

传衣念蓝缕,举案笑糟糠。

……

宋代以后布帛如何充当交易媒介,货币史著作鲜有提及。笔者认为,布帛用作货币可能一直维持到明代中期。明初仿照元代用钞不用钱,禁止民间用金银交易。由于宝钞发行数量太多,价格跌落,而布价稳定,民间交易就使用棉布,花色品种繁多,包括大棉布、小棉布、棉布、官棉布,等等(根据傅衣凌《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》)。与前朝不同,明代少用丝织物而多用棉布(元明时期,“绵”与“棉”通用)。然而布帛虽有可分性、广泛接受性等优点,但终究不是好的币材,因为久藏会变质,一经裁剪价值就大受影响。明代中期以后,美洲白银大量流入,就逐渐代替布帛充当货币了。

卖炭翁的故事并非白居易亲眼所见,但有真实原型。韩愈《顺宗实录》卷二记载:“尝有农夫以驴负柴至城卖,遇宦者称宫市取之,才与绢数尺。又就素门户,仍邀以驴送至内。农夫涕泣,以所得绢付之不肯受。曰:‘须汝驴送柴至内。’农夫曰:‘我有父母妻子,待此然后食。今以柴与汝,不取直而归,汝尚不肯,我有死而已。’遂殴宦者,街吏擒以闻。诏黜此宦者,而赐农夫绢十匹,然宫市亦不为之改易。”显然白居易根据韩愈的记载写了《卖炭翁》这首诗。

故事发生于唐德宗贞元(785—805年)末期。据吐鲁番出土文书,天宝年间(742—756年),中等质量的木炭每斤约1.5文,一车炭1000多斤,最起码值1500文。按学者吴思估算,当时中等质量的绢每匹460文,因此1000斤木炭值3.3匹绢。而宦官只给“半匹红绡一丈绫”,折绢1.5匹,可能就是原价4折左右。

其实诗中“半匹红绡一丈绫”,诗人只是说明宦官给了很少钱,并非实指。如果细究起来,应该没有一匹绢的价值。德宗贞元末,绢的价格大概在每匹800文左右(据彭信威《中国货币史》)。因此,总体上吴思4折的估算还算合理。然而真实情况是,宫市的掠夺远比白居易诗中描述的严重。《唐会要》记载:“率用百钱物买人直数千钱物”,太监只用了十分之一的低价格。而韩愈的记载,宦官用数尺绢支付了货款,但后来赐绢10匹(相当于400尺,在古代1匹等于4丈,1丈等于10尺)。农夫获得赐绢10匹,应该包含了政府的赔偿。如果按此计算,太监只用了百分之一的价格。

(作者为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)

本文刊载于《金融博览》2022年第9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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